污染环境,全部遭起!攀枝花发布3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搜狐焦点攀西站 2019-06-06 09: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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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今天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的基本情况和3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司法引领作用,提升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通过建立健全环境资源专门化的审判机构,开展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专项审判活动,加强协调联动延伸司法职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今天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的基本情况和3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司法引领作用,提升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通过建立健全环境资源专门化的审判机构,开展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专项审判活动,加强协调联动延伸司法职能,近年来全市法院受理环境资源案件数量逐年大幅增长。

其中,2017年受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141件,相比2016年的92件同比增长53.26%;2018年受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173件,同比增长22.70%;今年1-5月,受理环境资源案件49件

今后,我市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充分考虑环境资源“三合一”审判需要,建设环境资源审判专业队伍,加强环境资源审判的调研和指导,持续推进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用严格的司法措施保护环境,有效提升司法效果,切实履行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服务保障美丽四川建设。

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叶某某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

叶某某于2017年7月13日向攀枝花市创新开发产业园区管委会提交《关于清理东源锌业厂区内地面附着物的施工方案》。后攀枝花市创新开发产业园区管委会书面回复,要求叶某某严格按照川环函(2016)925号要求在攀枝花市东区环保局指导意见下依法依规实施。

叶某某在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租用四辆货车和攀枝花市西区金成炉料场地,将堆放在原东源锌业公司内的固体废物运输至攀枝花市西区金成炉料厂场地倾倒堆放。

攀枝花市西区环境保护局接到投诉举报后,开展了相关调查。受攀枝花市西区环境保护局委托,攀枝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在叶某某在场情况下,对其倾倒堆放在西区炉料厂内的固体废物取样36袋。

2017年8月1日攀枝花市环境监测站出具攀环监2017-08土委第11号监测报告,36袋样本中锌含量均超标,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

2017年11月1日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对攀枝花市环境检测站攀环监2017-08土委第11号监测报告出具专家认定意见:36袋样品中锌含量超标率100%,超标倍数10-23倍。认定该废渣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废物代码321-013-48。经计量,叶某某倾倒堆放在西区金成炉料厂的危险废物共计84.54吨。

【裁判结果】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金属锌超标10倍以上的危险废物,数量达84.54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叶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叶某某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赵某某、王某某污染环境罪案【基本案情】

2005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收购攀枝花市多家汽修厂的废机油,将废机油简单处理后,通过排水沟流入金沙江。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攀枝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检测,从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处置废机油的坑内提取的废机油中含有重金属铅、铬、镉、铊、锑;土壤和废水中含有重金属铅、铬、镉、铊、锑、汞、砷。之后,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委托中节能(攀枝花)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对污染的土壤进行了处理。

【裁判结果】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相关规定,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通过渗坑的方式非法排放、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二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采取措施对污染的土壤进行清理,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有犯罪前科,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遂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贺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基本案情】

2003年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贺某在未办理任何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盐边县鳡鱼彝族乡小槽村的国有林内占用林地,用于种植烤烟、核桃、桑树、青椒、玉米等农作物。

2018年9月30日,盐边县森林公安局桐子林派出所民警对该处占用林地情况进行调查时,被告人贺某主动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经盐边县林业局检验:贺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5.23亩,林地种类为公益林,权属为盐边林业局经营管理的国有林。案件审理过程中,盐边县林业局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贺某恢复所占林地。

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贺某与盐边县林业局达成调解协议,自愿退出所占林地,恢复林地原状。

【裁判结果】

盐边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贺某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地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国有林地15.23亩用于种植农作物,改变被占林地用途,造成国有林地原有植被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判决被告人贺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

来源:攀枝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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